(2015)北新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奇彩涂料厂与被告沈阳首开盛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沈北新区奇彩涂料厂,沈阳首开盛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奇彩涂料厂。法定代表人马凤珍,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首开盛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奇彩涂料厂与被告沈阳首开盛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奇彩涂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0元,由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奇彩涂料厂承担。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议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