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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刑减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孟凡学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凡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55号罪犯孟凡学(绰号老二),男,1971年1月19日生,满族,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07年9月6日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呼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凡学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8000元。刑期自2007年1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经本院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2013年获教改文体活动、狱政表扬、狱侦表扬奖励各一次、监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优秀学员奖励一次。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凡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鞠   元   凤代理审判员 张余代理审判员伍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  �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