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12-15
案件名称
湖北国贸大厦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国贸大厦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12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国贸大厦集团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宜昌国贸大厦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7月17日变更为现名称)。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韩靖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民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建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原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95号。原负责人:曾宪红,该公司经理。申诉人湖北国贸大厦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2)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鄂检民(行)监〔2014〕42000000127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5)鄂民监二抗字第0006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导致实体处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及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袁正英代理审判员 朱红祥代理审判员 邬文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雨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