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华养与陈锦强、梁妹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养,陈锦强,梁妹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263号原告:吴华养,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锦强,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妹仔,女,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吴华养诉被告陈锦强、梁妹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华养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锦强、梁妹仔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华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养撤回对被告陈锦强、梁妹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养负担。审判员 蒋豫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贤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