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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榆树市园林管理处申请李小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市园林管理处,李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164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园林管理处,1971-12-19出生汉族,地址榆树市住建局*楼。法定代表人王广超,系处长。诉讼代理人胡景波,系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李小英,女性,1963-4-7出生汉族,地址榆树市城郊街十委**组。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园林管理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2014)长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民审判员 :张明复审判员 :马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