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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与赵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赵兴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583号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哲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君,女,满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博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诗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