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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长全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长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12号罪犯刘长全,别名刘全,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0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长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令共同退赔共计人民币1613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5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6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1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8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8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长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012年、2013年、2014��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4.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长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长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  设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