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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徐晓东与董国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东,董国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21号原告:徐晓东,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董国卫,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东诉被告董国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徐晓东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陈亚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梅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