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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何文彬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华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文彬,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华宁县看守所。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4)第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文彬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春良、代理检察员张艳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文彬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人体藏毒的方式携带72颗、净重27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乘坐云******奇瑞牌轿车从景洪驶往昆明,2014年9月16日17时许,当车行至国道G8511元XX龙厂下车接受民警检查时,被告人何文彬趁民警不备向路边山上逃窜,被民警在山上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文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何文彬提出其不是自愿去运输毒品,是被他人骗去赌博欠下高利贷后,被逼去运输毒品的,且其运输前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的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文彬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人体藏毒的方式携带72颗、净重27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乘坐云******奇瑞牌轿车从景洪驶往昆明,2014年9月16日17时许,当车行至国道G8511元XX龙厂路段接受民警检查时,被告人何文彬趁民警不备向路边山上逃窜,被民警在山上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文彬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文彬系被民警当场抓获,无自首情节;3、办案说明,证实民警对案件中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4、车票,证实民警从被告人何文彬身上搜出2014年9月16日从勐海至景洪的车票一张;5、排毒记录及排毒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文彬分七次排出共72颗毒品的事实;6、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何文彬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为276克;7、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依法将72颗毒品可疑物、二部手机、人民币1000元及一张车票予以扣押;8、提取毒品记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当着被告人何文彬的面对毒品可疑物进行取样送检;9、毒品移交清单,证实涉案的27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已移交玉溪市公安局禁毒支队;10、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经尿液检测,被告人何文彬的吗啡结果呈阴性,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呈阴性;11、物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何文彬身上查获的车票一张、两部手机及1000元现金的情况;12、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实从被告人何文彬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已将该意见告知被告人何文彬;1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6日民警对其客车上的乘客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其车上一名乘客不见了的事实;14、被告人何文彬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因其赌博欠下高利贷没有钱还,对方就让其带点药到昆明以抵销欠款,其就将六、七十颗用塑料袋包装的东西吞到肚子里,还从肛门里塞了两颗大一点的,其从景洪乘客车至昆明,途经检查站时,害怕被查到就偷跑到附近的山上,后被民警抓获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文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7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文彬提出其运输前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的辩解,经查,被告人何文彬将毒品藏匿在体内,且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行为,可以认定其“明知”运输的是毒品,其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何文彬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文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9年9月1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毒品甲基苯丙胺276克予以销毁,车票一张附卷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雪瑞人民陪审员  豆思权人民陪审员  罗曼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爱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