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春玠与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王领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玠,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王领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玠。被执行人: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领邦。本院立案执行的刘春玠申请执行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王领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州市东风西路1161号雅荷苑小区2号楼五层商业东15(947.94平方米)、六、七层商业东16(1352.23平方米)的房地产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刘春玠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6941519.36元接受该拍卖财产以抵偿债务,余款予以放弃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姜红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