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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成斌与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斌,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政府,甘肃省民勤县夹河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中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杨成斌,男,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周永德,男,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霓,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辉明,民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甘肃省民勤县夹河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玉珍,该乡乡长。本院在执行杨成斌诉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政府、甘肃省民勤县夹河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纠正其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伟审判员 夏忠堂审判员 刘永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