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某英与杨某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英,杨某明,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64号原告杨某英(又名杨树英),女,汉族,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游勤江,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明,男,汉族,绥阳县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某明,男,汉族,绥阳县人,系刘某某丈夫。原告杨某英与被告杨某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游勤江,被告杨某明、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胞姐弟。2006年8月26日被告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原告基于姐弟情,借款70000元给被告,后被告陆续支付我10000元利息。2009年12月31日,被告出具借条给我,并约定利息按照月息一分计算。现我生活所需,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均推辞不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70000元及30000元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借款本金70000元是事实,我们是亲姐弟关系,因我做生意资金无法回笼,我们家五兄妹在家里协商过多次,我向家里的兄弟姐妹借的款只还本金就行了,利息他们都放弃。故我现在的意见是只还本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姐弟,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8月26日被告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向其胞姐借款70000元,期间二被告陆续支付原告10000元利息。2009年12月31日,经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按照月息一分计算。此后二被告未再归还借款及利息,双方酿成讼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存款凭条、证明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二被告出借借款有《借条》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该《借条》,内容明确具体,也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对原告已交付借款现金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作为合法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因该笔借款约定了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原告主张利息从出具借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30000元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亦未超过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与原告多次协商,原告已明确放弃要求其支付借款利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明、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英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30000元利息(从2009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此为限)。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杨某明、刘某某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夏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