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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法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德平申请赵国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平,赵国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法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平,×××,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赵国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德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国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9569.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27000元及时风320四轮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雨 波审判员 肖 志 军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