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初字第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袁月明与李淑国、韩丽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月明,李淑国,韩丽亚,韩丽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392号原告袁月明。委托代理人刘宝军,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国。被告韩丽亚。被告韩丽娟。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韩胜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月明与被告李淑国、韩丽亚、韩丽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月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月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