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喻忠慧与严海涛、孙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忠慧,严海涛,孙有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7号原告:喻忠慧。被告:严海涛。被告:孙有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忠慧与被告严海涛、孙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忠慧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严海涛、孙有莲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先贤街2号2栋2单元5层2号的房产,并提供产权登记在担保人王国新(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昌区横街66号,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望山门新都小区A型1栋1层9-2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13586,权证编号:02801011)的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喻忠慧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产权登记在被告严海涛、孙有莲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先贤街2号2栋2单元5层2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昌2009014660-1,权证编号:02140895)。二、查封产权登记在王国新(共有人喻忠慧)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望山门新都小区A型1栋1层9-2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13586,权证编号:0280101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