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二终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彩云诉被上诉人凌松民间借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彩云,凌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二终字第0021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彩云,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凌松,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凌德俊,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凌松之父。委托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彩云因诉被上诉人凌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彩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鹏,被上诉人凌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凌德俊、徐继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彩云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彩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王彩云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一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三、准许王彩云撤回起诉。本案一、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诉讼保全费3020元,按一审判决支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琦审判员 化启武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