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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保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中与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中,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黄石市金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秋生,刘梅英,张润农,张俭,白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保字第00007-1号申请人刘中。被申请人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秋生,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黄石市金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河西大道86号。法定代表人范先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秋生。被申请人刘梅英。被申请人张润农。被申请人张俭。被申请人白筠。申请人刘中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黄石市金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秋生、刘梅英、张润农、张俭、白筠转移财产,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黄石市金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秋生、刘梅英、张润农、张俭、白筠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1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中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愿以黄石市黄石港区亚光新村15-13号房产一套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黄石市金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秋生、刘梅英、张润农、张俭、白筠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1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中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