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与周泽远、金克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周泽远,金克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2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负责人于瑞国,行长。被告周泽远。被告金克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诉被告周泽远、金克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泽远、金克欣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泽远、金克欣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池 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