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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广德县成业新型建材厂与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成业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成业新型建材厂与被执行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