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芦××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times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芦××,个体户。199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6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0月4日因本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2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西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芦××因吸食毒品产生被人加害的幻觉,携带一把枪形物驾驶牌照号为京P×××××的本田牌歌诗图轿车沿京津塘高速公路从天津市滨海新区返回武清区途中,认为唐某某驾驶的奥迪轿车欲对其加害,遂超车后站在路边用双管猎枪向该车瞄准并驾车追赶,唐某某因受惊吓驾车从京津塘高速公路机场收费站闯过ECT通道后,将车停放在东丽区津汉公路上下车逃跑,被告人芦××见状驾车逃离现场。2013年10月3日,被告人芦××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带领民警在其家中查获双管猎枪形状枪形物一支。经鉴定,该枪形物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清单,提取说明,毒品收缴收据,被害人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刘××、丁××、芦永强、芦宇鑫的证言,照片,公安机关所作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芦××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情况,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芦××有前科,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二、随案移送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夏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