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梁秋荣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秋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7号罪犯梁秋荣,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秋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秋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10月19日、2013年12月20日,分别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513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712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梁秋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秋荣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14次,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秋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秋荣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黄沛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