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孟凡阔、殷宪辉等与曹坤、邵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阔,殷宪辉,殷宪存,曹常喜,曹坤,邵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孟凡阔。原告殷宪辉。原告殷宪存。原告曹常喜。被告曹坤。被告邵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阔、殷宪辉、殷宪存、曹常喜诉被告曹坤、邵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阔、殷宪辉、殷宪存、曹常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阔、殷宪辉、殷宪存、曹常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凡阔、殷宪辉、殷宪存、曹常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91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允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