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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孟凡阔、殷宪辉等与曹坤、邵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阔,殷宪辉,殷宪存,曹常喜,曹坤,邵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孟凡阔。原告殷宪辉。原告殷宪存。原告曹常喜。被告曹坤。被告邵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阔、殷宪辉、殷宪存、曹常喜诉被告曹坤、邵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阔、殷宪辉、殷宪存、曹常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阔、殷宪辉、殷宪存、曹常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凡阔、殷宪辉、殷宪存、曹常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91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允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