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衍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衍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43号罪犯杨衍通,男,1992年3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衍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衍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衍通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服从监狱分配,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定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8.2分。本次假释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江西省瑞金市司法局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罪犯杨衍通实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衍通原判刑期已实际执行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杨衍通住所地司法局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上,罪犯杨衍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衍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