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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明琼诉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琼,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琼,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负责人岳雍吉,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梓潼县文昌镇翠云街中段90号。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明琼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判决第三项“被告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093.09元”;(二)案件受理费600元;(三)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当场结算后,被执行人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自觉履行了其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王明琼于2015年2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该判决书判决第三项内容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梓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