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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清源协助组织卖淫罪,杨清源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清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53号罪犯杨清源,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清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7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7.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清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清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