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行字第7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郭素芬与林光耀、余秀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素芬,林光耀,余秀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770-1号申请人郭素芬,女,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光耀,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晓龙,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秀婷,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素芬与被执行人林光耀、余秀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傅炳林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陈 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