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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姚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鲁家怀、苏彩兰申请执行鲁古亮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家怀,苏彩兰,鲁古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鲁家怀,男1943年9月6日生,住姚安县。申请执行人苏彩兰。被执行人,鲁古亮。本院在执行(2015)姚执字第9号鲁家怀、苏彩兰申请执行鲁古亮赡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鲁古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楚终民一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生活费1000元。现已执行位,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楚终民一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4年生活费1000元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 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