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江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561号罪犯朱江辉(又名陈文军),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了(2011)宣汉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江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0年1月21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了(2012)达中刑执字第6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江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了(2013)达中刑执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江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罪犯朱江辉应于2015年12月9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朱江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01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江辉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线圈车间从事理线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0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江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江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