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黄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2007年1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与“富国”(另处理)经合谋抢夺后,搭乘“富国”驾驶的摩托车去到本区钟村街解放路3号门前路段,由“富国”驾车靠近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戴某,坐在后座的黄某则从后抢去戴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条(含黄金吊坠,共价值人民币11655元),随即被戴某发现并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赃物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前科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共同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有抢夺的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6日起执行至2015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