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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李丽,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万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