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李丽,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万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