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胡建丹、李丽真与李丽真、陈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丹,李丽真,陈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28号原告:胡建丹。被告:李丽真。被告:陈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丹与被告李丽真、陈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