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肖玲与安徽林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玲,安徽林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申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肖玲,女,195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安徽林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吴传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肖玲与安徽林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林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淮劳人仲裁字56号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淮劳人仲裁字5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志勇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