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秀芝、范治梅、王如颜、王俊华、王俊保诉被告刘文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芝,范治梅,王如颜,王俊华,王俊保,刘文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孙秀芝,女,汉族,1932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原告范治梅,女,汉族,1962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原告王如颜,女,汉族,1987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原告王俊华,女,汉族,1987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原告王俊保,男,汉族,1990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礼,男,汉族,1951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芝、范治梅、王如颜、王俊华、王俊保诉被告刘文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欲通过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欲通过调解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 冰审 判 员 田艳伟人民陪审员 任清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凌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