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孙新整与李运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整,李运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孙新整。被告:李运君(又名李批修、李小修)。本案在审理原告孙新整和被告李运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新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孙新整负担。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