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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晓静申请执行卫辉市华丰纺纱有限公司、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凌锋特种纸有限公司、新乡市茶花塑业有限公司、张培银、张维峰、范起珲、赵金鹏、李太新、李秋菊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新中执字第38号卫辉市华丰纺纱有限公司、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凌锋特种纸有限公司、新乡市茶花塑业有限公司、张培银、张维峰、范起珲、赵金鹏、李太新、李秋菊:关于李晓静诉你公司和个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中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公司和个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对你公司和个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附:执行员:于中明联系电话:0373-376****收款开户银行:农行新乡县支行户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390101040024048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差误。被执行人须知为使人民法院准确、及时、有效地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对被执行人提出如下要求:一、被执行人收到本件及执行通知后,如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未能完全履行义务,必须在执行通知规定履行到期日向本院如实填报《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表》须由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单位还须加盖公章。如申报的财产已抵押、查封等,填表时应注明并附证明材料。不得拒绝填报或填报不实。二、被执行人不得变卖、毁损、转移、隐藏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三、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抵押物或己被本院查封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四、被执行人不得对本院的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围攻、殴打等违法行为。五、被执行人不得哄闹、冲击或指使他人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六、被执行人不得指使、贿买、威胁或胁迫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对抗法院执行。七、被执行人不得向执行人员实施说情、送礼、请吃等不正当行为。违犯以上任何一项者,视其情节和后果,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