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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台法广民特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蔡贵进申请宣告杨金花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贵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台法广民特字第34号申请人:蔡贵进,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申请人蔡贵进要求宣告杨金花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蔡贵进称,2011年1月15日4时左右,台山市广海镇村民委员会“粤台山12014”渔船在珠海万山群岛以南约25海里附近水域渔业生产作业时发生沉船事故,事发时船上有船员11名,船主杨石喜通过电台向其侄杨旺根求救。台山市人民政府、渔政和海事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江门市渔政支队即派工作组赶赴珠海协助搜救,同时还请求海上搜救中心和珠海渔政部门派直升机、专业搜救船和大吨位渔船进行搜救。至15日中午1时25分有6人得救,仍有杨建全、蔡湾基、杨金花、谭长有、陈顺志5人失踪下落不明。因杨金花意外��落不明已有三年,经有关部门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杨金花死亡。经查,杨金花,女,1957年4月27日出生,是申请人蔡贵进的母亲。粤台渔12014船,船主杨石喜,于2011年1月15日凌晨在珠海万山渔场生产。当时起网后,渔获物约有300多担,约凌晨3时左右返航,航速约每小时5海里,航至万山群岛附近,海上突然风力高达9级,由于风大浪大,渔船负荷过重,造成渔船沉没。当时船上11人,其中包括杨金花在内的5人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有广东省渔政总队台山大队广海湾中队于2013年12月26日出具并经村委会盖章确认、台山市公安局广海边防派出所和台山市广海镇人民政府加具“情况属实”意见的《粤台渔12014海事报告》为证。村委会分别于2013年12月25日及2015年1月23日出具《证明》,证实杨金花于2011年1月15日4时左右在珠海万山群岛以南约25海里附近水域作业时发生沉船事故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12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杨金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己届满,杨金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金花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现寻找其公告期间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蔡贵进申请宣告杨金花死亡,理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金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洁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