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杨继会犯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继会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540号罪犯杨继会,男,汉族,1954年9月12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改造。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以(2010)定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继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案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滁刑终字第00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李敏金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葛世刚,罪犯杨继会、证人李晨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继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六次,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杨继会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继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杨继会案发后退出挪用公款77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改造行政奖励审批鉴定表及罪犯杨继会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杨继会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六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服刑罪犯李晨的证言证实,罪犯杨继会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定远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定远县司法局定城司法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杨继会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以(2010)定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杨继会案发后退出全部挪用公款的事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继会入监改造服刑已满二年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六次,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经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杨继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继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