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姣与杨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姣,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李姣,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满村乡吕村寺村。被执行人杨阳,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孟岗镇大王庄村。身份证号:410728198903073014本院在执行李姣申请杨阳劳务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阳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