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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禄法执字第7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方有兰申请执行郭志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有兰,郭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法执字第749-1号申请执行人:方有兰,女,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现住昆明市。被执行人:郭志红,女,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禄丰县。方有兰诉郭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禄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方有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郭志红应给付方有兰借款5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费689元。执行过程中,郭志红交纳了99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郭志红所欠方有兰借款本、息,从2015年2月起,先按每月1000元付给方有兰,直至付清为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郭志红承担。申请执行费689元,由郭志红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