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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福州金晨广告有限公司与福州景盛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金晨广告有限公司,福州景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福州金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伟令。委托代理人王利强,福州正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福州景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罗招德。原告福州金晨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州景盛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伟令、委托代理人王利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州景盛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州金晨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23日,原告福州金晨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景盛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制作被告的关联公司福州万恒投资有限公司的户外广告“万恒酒城”,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万恒酒城”户外广告的工程地点、规格、材质、价格、付款期限、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原告在合同订立后按被告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制作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要求增加“万恒酒城LED字增加部分(标志、箭号”,该增加部分造价为人民币8575元(币种下同),并经福州万恒投资有限公司的书面确认,原告为被告制作的户外广告总造价为66575元。2013年5月2日,原告完成制作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仅支付29000元,被告推说正在办理付款手续或以暂时资金困难为由,至今��付余款。2013年10月、2014年2月、3月,原告多次要求支付余款,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给予宽限付款,直至今日保修期已过,被告仍未支付余款37575元。至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广告制作费37575元及逾期利息3921.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福州景盛实业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原告福州金晨广告有限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1、《广告制作协议》,证明原被告订立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在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制作万恒酒城大型发光字广告。2、《万恒酒城设计附图》,证明被告提供的广告设计图纸及广告发布的内容。3、《万恒酒城LED字增加部分》,证明被告要求对广告设计增加万恒公司的标志及方向箭号并由被告的关联企业福州万恒投资有限公司确认金额。4、照片,证明原告为被告加工承揽的大型发光字广告至今已经过了保修期仍然完好使用状态等事实。5、《法律意见函》、《邮政快递单》、《快递发票》,证明原告对被告进行催款的事实。因被告福州景盛实业有限公司放弃到庭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明材料1至5均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征,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3年4月23日,原告福州金晨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景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制作安装LED发光字,施工地点为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合同总造价为58000元。施工过程中,在上述协议基础上增加了部分LED发光字,增加部分造价为8575元,并经LED发光字的使用方福州万恒投资有限公司盖章确认。2013年5月2日,工程安装完毕,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仅向原告支付29000元。2014年8月15日,原告向被告福州景盛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法律意见函》,要求被告支付余款37575元。2014年9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金晨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景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协议》,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后续增加的LED字部分与合同约定的部分为同一整体,对增加部分被告未提出异议,并经广告的使用方福州万恒投资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原告制作并安装完毕,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费用,但被告至今仅支付29000元,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制作费37575元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广告制作费的逾期利息3921.7元,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一、被告福州景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广告制作费人民币37575元支付给原告福州金晨广告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7元,由被告福州景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洁人民陪审员  林国庆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晓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