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都文才与都本峰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1383号申请人都文才被申请人都本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前民初字第1647号判决书,申请执行都文才与都本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都本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8日采取强制措施冻结都本峰账户存款57000元,于2015年2月4日将57000元扣划至前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都本峰将执行款57000元及利息全部给付申请人都文才。申请人都文才承担执行费650元,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