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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都文才与都本峰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1383号申请人都文才被申请人都本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前民初字第1647号判决书,申请执行都文才与都本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都本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8日采取强制措施冻结都本峰账户存款57000元,于2015年2月4日将57000元扣划至前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都本峰将执行款57000元及利息全部给付申请人都文才。申请人都文才承担执行费650元,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