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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为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手机短信将网址为88XXX55.com的“皇冠”赌博网站及代理账号发给同案人陈某乙(已判决),后同案人陈某乙发展参赌人员肖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洪某某、李某等人为下级会员,并提供投注账号给肖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洪某某、李某等人,由后庄接受上述参赌人员在该赌博网站投注足球、篮球比赛外围赌博,被告人陈某某及陈某乙从中抽水牟利。2014年5月至8月,同案人陈某乙先后在住处汕头市兰园通过电脑利用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代理账号接受参赌人员肖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洪某某、李某投注足球、篮球比赛外围赌博,后被告人陈某某及陈某乙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负责为后庄与上述参赌人员交收赌款,同案人陈某乙提供的投注账号共为参赌人员肖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洪某某、李某等人在该赌博网站投注足球、篮球比赛外围赌博金额合计158700元,被告人陈某某从中牟利4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时,被公安机关查缴人民币16725元、三星牌手机2部、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6212XXXX)、交通银行卡1张(卡号6222XXXX)、姓名陈某某身份证1张、姓名陈某某往来港澳通行证1张、粤DS**车辆行驶证1本(以上物品扣押于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治安大队)。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电脑、手机及赌资等,查获的网页记录,同案人陈志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肖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洪某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工具的照片辨认、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树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淑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