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邱彬彬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彬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513号罪犯邱彬彬,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大队服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岩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彬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邱彬彬赃款350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8月5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1035号刑事裁定,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636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彬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8.8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彬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彬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