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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胡传米与陈老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传米,陈老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41号原告:胡传米,农民。被告:陈老和(又名陈金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传米与被告陈老和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胡传米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传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传米负担。审 判 员 戴天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希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