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21号原告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薛港村。法定代表人陈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家明、潘忠,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中路2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