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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严凡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凡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681号罪犯严凡伟,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蚌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凡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严凡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凡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凡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又是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凡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2019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