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民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帅营、李香然、胡书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帅营,李香然,胡书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金初字第379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王至续,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帅营,男,49岁。被告李香然,女,45岁。系刘帅营之妻。被告胡书方,男,57岁。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帅营、李香然、胡书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 潇审 判 员 李淑清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晨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