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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谈元财与江富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元财,江富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谈元财,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传锋,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富贵,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谈元财诉被告江富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谈元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富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谈元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元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谈元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正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川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