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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饶淑娟、彭家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饶淑娟,彭家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号。组织机构代码79625721-4。法定代表人:钟瑞辉。委托代理人:欧冬花,系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刘颜健,,系该社职员。被告:饶淑娟,女,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彭家雄,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饶淑娟、彭家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月梅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陆兰欢、人民陪审员陈志超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欧冬花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9日,被告饶淑娟因自有资金不足向原告申请贷款。2013年5月6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0020139902048586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饶淑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6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22日至2022年5月21日;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5.5675%,逾期利率上浮50%为8.35125%,合同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从次年1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执行;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等。房屋共有人彭家雄在合同上签名确认。合同签订后,被告饶淑娟就《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即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大道深叶花园御湾山庄27号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原告。2013年5月31日,原告向饶淑娟发放了贷款人民币2660000元。其后,饶淑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截至起诉日累计拖欠原告7期应付本息没有归还。截至2014年11月20日,饶淑娟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377189.83元、利息28737.53元,本息合计2405927.36元。另饶淑娟涉及其他重大经济纠纷,其抵押给原告的上述房产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原告依据《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息。据此,原告诉请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饶淑娟签订的编号为10020139902048586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二、被告饶淑娟、彭家雄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377189.83元及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28737.53元,并支付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8.35125%计算利息及逾期未还利息所产生的复利);三、原告对被告饶淑娟、彭家雄共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大道深叶花园御湾山庄27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两被告的身份证、户口薄,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饶淑娟与彭家雄是夫妻关系。2、《按揭借款申请书》一份,证明被告饶淑娟向原告申请贷款2660000元。3、合同编号为10020139902048586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饶淑娟于2013年5月6日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彭家雄作为抵押物的共有权人在合同上签名确认。4、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各一份,证明被告饶淑娟已就其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大道深叶花园御湾山庄27号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是原告。5、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已依约向饶淑娟发放贷款2660000元。6、贷款利息登记表一份,证明被告的欠息情况。被告饶淑娟、彭家雄在诉讼中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反映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两被告未到庭对原告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饶淑娟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确认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饶淑娟发放了贷款2660000元,但饶淑娟未能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起诉日其已拖欠原告七期应还款本息未予清偿,原告为此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饶淑娟清偿余下的借款本金2377189.83元,合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合同解除后所欠的利息仍需计算复利,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对借款人逾期归还的贷款已按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若再支持该期间的复利相当于给予借款人双倍损失补偿,有失公平,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合同解除后的复利不予支持。因饶淑娟与彭家雄是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形成于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确认涉案债务属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彭家雄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饶淑娟、彭家雄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大道深叶花园御湾山庄27号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借贷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饶淑娟签订的编号为10020139902048586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二、被告饶淑娟、彭家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2377189.83元及利息(①其中计至2014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28737.53元;②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即借款期限内的正常利息按年利率5.5675%计算,所欠利息计算复利,逾期利息按各期实际拖欠本金金额为准,按年利率5.5675%上浮50%计算;③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2377189.8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5.5675%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三、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饶淑娟、彭家雄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大道深叶花园御湾山庄27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全额收取即26047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1047元,由被告饶淑娟、彭家雄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月梅代理审判员  陆兰欢人民陪审员  陈志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洁文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开庭时间:2015年2月10日上午9:00。第一次开庭。开庭地点:本院第九审判庭。案号:(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4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否公开审理: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月梅。代理审判员:陆兰欢。人民陪审员:陈志超书记员:李洁文。书记员: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书记员:核对当事人、代理人到庭情况。书记员:请大家注意,现在宣读法庭纪律:一、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场所。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到庭的所有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挥,维护法庭秩序。二、审判人员进入和退出法庭、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三、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四、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五、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六、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七、开庭审理期间,法庭内禁止使用通讯工具。已经带入法庭的通讯工具应当关闭。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九、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书记员:法庭纪律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书记员:请坐下。书记员:报告审判长(以下简称“审”),原告代理人欧冬花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庭。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38号,组织机构代码:79625721-4。负责人:钟瑞辉。委托代理人:欧冬花、刘颜健,该社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诉讼文书等。被告一:饶淑娟,女,1958年2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南华一街13号203房,身份证号码:44142219580214052X。(无到庭)被告二:彭家雄,男,1956年4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南华一街13号203房,身份证号码:44142219560404051X。(无到庭)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核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被告饶淑娟、彭家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公开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饶淑娟、彭家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由三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蔡月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陆兰欢、人民陪审员陈志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李洁文担任本案记录。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已于庭前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对诉讼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清楚?原代:清楚。审:因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已清楚,所以不再当庭宣读。审: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或书记员是本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原告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原代:不需要申请回避。审:当事人在诉讼中应遵循的规则,已于庭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对应在诉讼中遵守的规则是否清楚?原代:清楚。审: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活动规则已经清楚,不再当庭宣读。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在本案受理后,原告的诉状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再当庭陈述。原告对诉讼请求是否需要变更或补充?原代:不需要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1、提前解除合同编号为“10020139902048586”《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要求被告饶淑娟、彭家雄提前清偿借款本息;2、被告饶淑娟、彭家雄立即清偿借款本金2377189.83元及利息28737.53元(暂计至2014年11月20日),本息合计2405927.36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正常年利率5.5675%,逾期年利率8.35125%)计算利息至逾期未偿还利息产生的复利;3、原告对权属两被告共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大道深叶花园御湾山庄27号房产(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佛三国用(2013)第040203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和被告答辩理由看,本庭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如下:1、原告主张与两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据;2、原告要求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377189.83元及利息28737.53元的依据;3、原告对权属两被告共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大道深叶花园御湾山庄27号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应围绕调查重点出示有关证据并简要说明每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然后由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证,以及发表对证据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否认对方出示的证据的,要简要说明理由。原告对本庭归纳的调查重点是否同意?原代:同意。审:下面由原告围绕调查重点提供相关的证据。原代: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饶淑娟贷款利息登记簿,证明被告贷款拖欠本息情况;证据3:按揭借款申请书,证明被告申请借款的事实;证据4:借款借据,证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的事实;证据5: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原告对涉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证据6: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且原告对该涉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代:被告自2014年5月开始拖欠本金及利息,虽然于2014年10月31日曾经偿还过10000元本金,于2014年11月7日偿还过40000元利息,之后没有再偿还。截至2014年11月20日尚欠原告本金2377189.83元及利息28737.53元,已经构成违约条件,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对于利息的计算,正常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以年利率5.5675%计算,逾期利率上浮50%,即8.35125%,有计算复利;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对上述抵押物办理登记。审:现就本案的事实向双方当事人询问一些问题。审:原告,你于本案中主张的利息计算到什么时候?之后被告是否偿还过本息?原代:计算至2014年11月20日。之后没有偿还过。审: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原代:被告一与被告二是夫妻关系,该借款存在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审: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本庭不再进行法庭辩论和调解,本案将定期宣判。今天开庭到此,现在休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书记员:旁听人员可以退庭,当事人请坐下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原告代理人(签名):合议庭(签名):书记员(签名):当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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