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兰商保字第9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刚与侯蕾、李冰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侯蕾,李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901-1号原告刘刚。被告侯蕾。被告李冰。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2985号原告刘刚与被告侯蕾、李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9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侯蕾、李冰的银行存款14.8万元。现因原告已撤回起诉,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侯蕾、李冰的银行存款14.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